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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建设公司(简称湘中输变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怀**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建设公司(简称湘**电公司)与被上诉人**团有限公司(简称恒**公司)、第三人湖南怀**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光送变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0)怀鹤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怀中民申字第5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1)怀鹤民二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湘**电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再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1)怀鹤民二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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