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中国水**局有限公司、李*等管辖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彭伟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伟诉被告中国水**局有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根据《湖南**民法院关于调整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属本院管辖范围。但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中方县,且中方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与本案同一被告、同一案由的案件,为使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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