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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怀化**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业公司(以下简称蓝**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1)溆*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代理审判员罗雪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湘**司的委托代理人石修礼、禹**,被上诉人蓝**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以《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和2009年11月19日被告审核的新増工程的《工程预(结)算书》作为确定全部工程价款的依据,认定工程价款数额为2737573.61元,而该结算报告书的备注中,双方明确了对报告书有异议可提供依据加以修正,现被告对《建设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和2009年11月19日被告审核的新増工程的《工程预(结)算书》提出异议,并申请了鉴定。但鉴定报告中说明“本次工程鉴定对工程量的确认,因没有项目竣工图无法计算已完成的工程量,亦不能确认哪些是合同包干的工程量,哪些是签证的工程量,暂以签证的量为增加的工程量,合同内的工程量不变”。故本案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1)溆*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354元退还上诉人**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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