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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闻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闻县**限公司(下称中**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下称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坪**司起诉的标的额为5000万以上,符合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规定。至于被告中**司主张原告坪**司起诉状第2项要求中**司支付垫付民间资金利息损失12490341.50元的利率计算已远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扣减的问题,属于案件在实体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定的问题。本案由原审法院受理符合地域及级别管辖规定。被告中**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中**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混淆了人民法院“诉权审查”与“胜诉权审理”两个不同概念,以致违背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精神。本案原告起诉主张5%月息赔偿利率,金额达1200多万元,属于高利贷利息诉求,法院应根据《最**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起诉状之赔偿高利贷请求和理由是否属于“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作出初步审查,对显属恶意提高审级条件,规避管辖的赔偿“高利贷”利息之诉权依法不予保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坪**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中**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告坪**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民法院关于试行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司主张坪**司起诉要求按月利息5%支付垫付民间资金利息损失人民币12490341.50元的利率计算已远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扣减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原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原审裁定驳回中**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坪**司恶意提高审级条件、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其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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