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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韩**有限公司与常德**限公司及广州紫**有限公司、广东珠**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东韩**有限公司(下称韩**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德**限公司(下称蓝天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广州紫**有限公司(紫**公司)、广东珠**有限公司(下称珠**公司)、南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韩**司申请再审称:1、即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联营施工合同无效,申请人仍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不应承担该损失的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2、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关于损失难以确定的认定严重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撤销。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7270739.86元,承担鉴定费420000元,共计17690739.86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于涉案联营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蓝**司与韩**司通过签订联营施工合同,将韩**司向紫**公司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由蓝**司承包,韩**司只收取管理费,而不负责施工的组织、管理和具体的技术工作,因此,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属名为联营实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认定该两份《建设工程联营施工合同》无效,一、二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韩**司主张的误工损失是否成立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韩**司与紫**公司及珠**公司确认的误工违约金,基本是±0.00控制点延误施工违约金,其计算依据是经各方共同确认施工节点控制计划,且经一审鉴定结论证实别墅误工违约金成立。但因本案合同无效,依法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蓝天公司依法仅负担因过错产生的损失。韩**司对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韩**司在本案中所举的《确认书》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向紫**公司支付了相关款项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韩**司与紫**公司之间确认在其他工程款中抵扣,也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一、二审因此不确认韩**司主张的损失,符合证据规则,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韩**司主张的后续施工工程差价损失,因缺乏证据证明,二审不予采信正确。韩**司提出的再审申请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韩**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东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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