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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英德**工程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英德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上诉称:因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黄金楼签署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并未加盖上诉人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并不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要件完全不具备。因合同关系不成立,本案只能适用被告住所地,即上诉人所在的英德市人民法院来确定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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