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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居民委员会与何**,广东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居民委员会(下称大**委会)因与被申请人何**、广东佛**限公司(下称佛**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委会申请再审称:我方与何**没有合同关系;二审判决将何*甲推断为代表我方没有任何依据,因为村委会主任才是法定代表人,而何*甲当时只是书记;何*乙、何**也不能代表村民委员会;何**所做工程在佛**司承租土地范围内,工程也是在佛**司承租后才进行,工程由佛**司使用,说明该工程是佛**司发包的工程;本案应当进行司法调解。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何**没有进行答辩。

佛**司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大**委会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应否认定大榄村委会是本案工程的发包方。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位于大**委会管辖范围内,工程施工时,工程所在的土地为大**委会的前身----原南海**榄管理区(下称大榄管理区)所有。签订合同的何*甲时任大榄管理区的支部书记,为大榄管理区的负责人。工程由大榄管理区聘请的工作人员何*乙监督验收,验收后,大榄管理区当时的工作人员何*全向何**交付瓷片和耐磨砖以抵顶部分工程款。基于上述事实,二审判决认定大榄管理区为工程发包方,相应义务由大**委会承担,符合客观事实。佛**司与何**之间并无证据证明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仅凭涉案工程由佛**司使用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佛**司即为工程发包人。故大**委会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佛山市南**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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