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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齐**宜昌分公司与中国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属因履行不动产而产生的纠纷,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合同履行地在宜昌市,且双方并未约定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五楼,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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