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与被申诉人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9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