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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总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与被申诉人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抗字(2014)193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广东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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