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广州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232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