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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州机**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广州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232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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