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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有限公司与广州**员会(广州**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华**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是项目的实际承租人,不是建设单位,故不能以上诉人住所地作为案件的法院管辖地,应当以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作为本案诉讼管辖地。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点在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此外,上诉人的住所地亦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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