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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温志爽、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社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且长期居住该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广州碧桂大道,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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