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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园**限公司与湛江**集团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丁公司”)和原审被告建璜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0)云法民四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集团公司又以拟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集团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湛江**集团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68533元,减半收取34267元,由湛江**集团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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