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为1977元,由上诉人深**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深**展有限公司已经预缴,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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