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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何**与珠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竣毅门厂(以下简称竣毅门厂)、何**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竣毅门厂、何**不服珠海市香洲区(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7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7日,德**司(甲方)与竣*门厂(乙方)签订《国子间防火门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相关内容:一、承包方式:甲方将人和大厦项目木质防火门、房间门制作安装工程委托乙方承包完成,乙方包产品材料、包制作、包安装、包工期、包售后维修、保证产品质量验收合格等。二、合同暂定总价3731350元。三、制作材料:1、木质防火防盗门:木枋、防火珍珠岩填充,加0.8mm厚钢板一层,表层防潮板贴沙比利原木皮。2、房间门:木枋填充,表层用防潮板贴沙比利原木皮。五、双方工程范围,甲方确定现场负责人彭**。六、质量标准、验收方式: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七、自产品安装之日起15天内对产品材料和外型质量提出异议有效。八、付款方式及工期:合同定金为合同总金额10%;门框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和支付该批货款的30%…九、违约责任:2、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质量、工期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乙方不能提出任何赔偿条件。十二、合同的生效、补充、变更、终止和解除: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协议。

合同签订后,德**司于2011年9月6日向竣毅门厂支付定金373135元。2011年9月竣毅门厂安装了所在大厦十楼的样板门24套。2012年3月12日,德**司、竣毅门厂、何**及监理公司共同对安装的门进行验收,监理公司验收说明:1、采用全省统一国家验收标准,共抽查5个项目。2、本表采用高级装饰标准规定取值。3、木门品种、类型、规格、五金配件、材质、嵌填材料未包含在本次检查项目内。4、共检查120个点,总合格率为9.2%,其中门框的正面垂直度合格率为8.3%,门框的侧面垂直度合格率为16.7%,门扇与上框间留缝合格率为4.2%,门扇与侧框间留缝合格率为4.2%,无下框门扇与地面留缝合格率为12.5%。5、经查门扇未按合同加钢板一层,且外观工艺质量与原提供的房间门的样板不符。

2012年3月16日,竣毅门厂向德**司发出《工程联系函》,内容为:我厂应贵公司配合售房计划将现场十楼样板层于2011年10月1日赶制安装完成的要求,在贵司提供的样板外观与本厂常规产品有差异及工程期短暂没有时间做足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应贵司对进度要求赶上进度而忽视了质量严格把控,我厂于当中责不可卸,在过程中导致十楼样板层入户套门外观质量效果存在诸多缺陷,我厂深感难过,贵司亦深感不满并对我厂存在疑虑。所幸十楼样板层产品涉及数量占整体工程比例极少,为日后相互配合建立信心,我厂对十楼入户门产品作为门扇全面免费更换整改决心,相信此次更换效果肯定能达到贵司预期,因为这段时间我厂已针对贵司这工程项目对饰面工艺全面做出研究和调整,并得到了可行方案,现在就等着进一步实施和过程把控的机会。我厂建议工程的全面开展应先回到起点,由我厂提供深化后的生产图纸由贵司确认,然后双方确立样板,再对十楼入户产品做出门扇全面更换整改,并得到理想效果后再开展工程全面施工工作。另外根据贵司提出的规格要求,我厂已经细致预想操作可行性,并已经另作详细报价,恳请给予相关指示,以上为我厂总结及建议,力求做到下来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并随函附了相关深化图。

2012年4月25日,德**司委托律师向竣毅门厂发出《律师函》,内容为:2011年9月7日,双方签订安装合同约定贵厂保证产品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如质量、工期不能达到委托人要求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2012年3月12日,委托人、贵厂及广东省建**珠海分公司三方共同对人和大厦(国子间)项目十楼样板房木门安装工程验收,验收结果是共检查120个点,总合格率为9.2%,门扇内未按合同加钢板一层,且外观工艺质量与原提供的房间门样板不符。据此委托人认为,贵厂施工的人和大厦(国子间)项目十楼样板房木门安装工程验收不合格,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违约。为此特函告:自本律师函发出当日,委托人正式宣布解除与贵厂签订的《国子间防火门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解除后,希望贵厂能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与本律师就解除合同后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处理。逾期,本律师将根据授权追究违约责任。竣毅门厂、何**未对上述律师函书面回应。

2013年5月20日,德**司委托珠海市**有限公司对十层的入户门及户内门套进行拆除,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德**司支付了28980元工程款,华**司出具了发票。另,“国子间”项目的门安装工程现已经交由他人完成。

另查明,竣毅门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燕梅。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安装、销售门窗(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德*置业公司、竣毅门厂、何**签订的《国子间防火门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工期不顺延。如质量、工期不能达到要求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德*公司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竣毅门厂、何**不能提出任何赔偿条件。**门厂、何**2011年9月安装的十层样板层入户门外观质量均存在诸多缺陷,2012年3月12日针对安装验收的总合格率仅为9.2%,且发现门扇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加钢板一层。根据合同约定,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竣毅门厂、何**应立即进行整改,竣毅门厂、何**在2012年3月16日向德*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函中认可了质量的诸多缺陷,明确提出了整改的方案,但在竣毅门厂、何**提出的方案中未提到安装的相关问题,提出的整改深化图中可以看出其防火防盗门采用“0.4mm钢板”、未明确填充材料等内容与合同中“木枋、防火珍珠岩填充,加0.8mm厚钢板一层,表层用防潮板贴沙比利原木皮”的内容仍有明显的不同,且在联系函中还明确“另作详细报价”,竣毅门厂变更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明显,整改的内容和目标仍不能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此情形下,2012年4月25日德*公司以质量验收合格率仅9.2%,不合格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德*公司解除合同的律师函送达竣毅门厂、何**后,没有证据显示竣毅门厂、何**对此提出过异议,双方合同已经解除。**门厂因产品和安装的质量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未能达到德*公司要求导致合同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德*公司向其支付定金373135元,竣毅门厂应双倍返还定金746270元给德*公司。

被上诉人辩称

竣毅门厂、何**答辩中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依约进行整改,但如上所述其整改措施及方案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得到德**司认可,以此抗辩德**司无权解除合同,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十楼样板层已安装门的拆除费用问题,竣毅门厂在联系函中已提出免费更换的表示,德**司在未同意整改方案后没有通知竣毅门厂、何**进行拆除工作的情形下,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拆除,拆除时也未通知竣毅门厂,现竣毅门厂、何**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竣毅门厂为何**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何**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竣毅门厂、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德**司双倍定金746270元。二、竣毅门厂、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德**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它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76元,德**司负担216元,竣毅门厂负担5560元。

上诉人竣毅门厂、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德**公司承担。其事实和理由如下: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完全无视竣毅门厂、何**与德**公司签订的《国子间防火门室内内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安装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下,判决竣毅门厂、何**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是明显错误的。1、竣毅门厂、何**完全按照《安装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竣毅门厂、何**生产的24套为样板门,而整个《安装合同》要求生产安装的总共是2320套门。根据《安装合同》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竣毅门厂、何**是接到德**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才开始生产安装的。而这24套门是竣毅门厂、何**在德**公司未提供书面生产指令单的情况下,为配合德**公司所在大厦十楼样板层准时开放,根据现场负责人彭**的指示进行生产安装的样板门,因此这24套门并非《安装合同》约定的制作安装的正式产品,并不会影响整个《安装合同》履行,因此,整个《安装合同》是完全可以继续履行的。一审法院认定因竣毅门厂、何**样板门产品和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这与事实严重不符,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的。事实是德**公司不顾《安装合同》的约定,一意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真正违约的是德**公司,理应由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安装合同》第五条第1款第4项的约定,是由德**公司提供确认详细、准确的尺寸及安装位置(或制作安装方案),这是德**公司的工作范围,也是德**公司的义务。竣毅门厂、何**是完全按照德**公司提供的位置及尺寸进行安装的。且竣毅门厂、何**产品安装后,德**公司在质量异议期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在整个《安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德**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更加不存在违约。2、竣毅门厂、何**生产的样板门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竣毅门厂、何**的产品和安装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一审判决以此认定竣毅门厂、何**违约更加是错上加错。(1)、根据《安装合同》第七条第1款关于质量异议期的约定:“自产品安装之日起15天内对产品材料和外型质量提出异议有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竣毅门厂、何**安装了德**公司所在大厦十楼的样板门24套。但德**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因此德**公司对竣毅门厂、何**制作安装的24套样板门的质量是予以确认的。(2)、根据《安装合同》六条“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第2款的约定:“产品安装完毕后与土建的消防一起验收”。竣毅门厂、何**生产的24套样板门还未经过正式的验收,又何来一审判决认定的“存在质量问题”?加上德**公司的监理公司并不是《安装合同》约定的验收单位,其作出的检查结论,只是日常监督的行为,并不是对竣毅门厂、何**产品质量的评定。因此,一审判决不应适用该结论来认定竣毅门厂、何**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竣毅门厂、何**生产的木门质量是否合格应由专业的质量检测部门予以检测。一审法院在对竣毅门厂、何**制作的木门的品种、类型、规格、五金配件、材质、嵌填材料等都未进行鉴定,甚至连德**公司都未进行检查验收的前提下,就以竣毅门厂、何**的产品和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解除,这明显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4)、根据广东**督研究院、广东**监督局以及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防火门的《检测指引》,对防火门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门用木材的难燃性、防火门用木材的含水率……”等40多项,而德**公司的检查中只是对样板门的“留缝限值”一项进行检查,加上导致留缝偏差的并不一定是木门质量问题,也可能是建筑门框水平偏差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加上门缝值是实际的操作中是可以后期调整的,绝对不会影响到防火门的质量的。一审法院在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等一系列重点检测项目未进行检测鉴定的前提下,仅凭德**公司“留缝限值”这一项的检查又如何能够认定竣毅门厂、何**的产品存在有质量问题?更加谈不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安装验收总合格率仅为9.2%!这很明显是一审法院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对竣毅门厂、何**是极其不公平的!

第二、德**公司在没有协议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前提下,单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做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应承担丧失定金的违约责任。1、根据《安装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工期不顺延……如质量、工期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协议。”在德**公司两次诉讼的起诉状和律师函中,德**公司多次都是确认是“中止”合同。从上述条款的约定均可以看出,合同并没有赋予德**公司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因此德**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是严重的单方违约行为,应由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德**公司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符合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是明显错误的。根据《安装合同》的约定,德**公司并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也不存在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法》第96条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而本案并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德**公司根本就没有解除权,因此德**公司解除合同的律师函送达竣毅门厂、何**后并不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所谓的“解除合同律师函”只能视作德**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要约,在竣毅门厂、何**并未予以明确承诺的前提下,当然不会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竣毅门厂、何**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竣毅门厂、何**并没有违反《安装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德诚置业公司在没有协议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前提下,单方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做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应承担丧失定金的违约责任。竣毅门厂、何**特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德**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竣毅门厂、何**的上诉请求。

竣毅门厂、何**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国子间防火门室内门制作安装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的第1点约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及消防验收合格。”2、2012年3月12日,经德**司、竣毅门厂、何**及工程监理方广东省建**珠海分公司三方共同验收,按国家验收标准共抽查了5个项目,竣毅门厂、何**所施工的“国子间大厦”项目十楼样板房木门安装工程验收结果是:共检查120个点,总合格率为9.2%,门扇内未按合同加钢板一层,且外观工艺质量与原提供的房间门的样板不符。据此验收表的认定,竣毅门厂、何**为德**司安装的木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根本无法使用,德**司被迫拆除,并重新安装第三人的门。竣毅门厂、何**的严重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竣毅门厂、何**在2012年3月16日向德**司发出《工程联系函》,明确承认了其安装的木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导致无法使用。

二、德**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竣毅门厂、何**承担违约责任。1、综上所述,竣毅门厂、何**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德**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2年4月25日,德**司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了竣毅门厂、何**解除合同,竣毅门厂、何**并未提出任何异议。2、竣毅门厂、何**于2012年3月16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函》并不是依据原有合同约定对质量问题进行的整改,而是对原有合同的变更,是一种要约。德**司也以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方式表示了对竣毅门厂、何**新要约的不接受。竣毅门厂、何**在《工程联系函》中提出“工程的全面开展应先回到起点”、“然后双方共同确立样板”、“并已经另作详细报价”、“恳请给予相关批示”等内容明确表示变更了原合同的约定。而且竣毅门厂、何**提出的深化图中也对原合同约定的钢板及钢板的厚度、木门的表层等都作了变更。由此可见,〈〈工程联系函〉〉并非竣毅门厂、何**对质量问题的整改,而是新的要约。3、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竣毅门厂、何**存在根本性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竣毅门厂、何**应当承担合同解除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竣毅门厂、何**应当向德**司双倍返还定金。

综上所述,竣毅门厂、何**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答辩依法解除与竣毅门厂、何**的合同并要求竣毅门厂、何**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有法可依。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驳回竣毅门厂、何**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结合双方诉辩,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德**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尺寸及安装位置;二、竣毅门厂提供的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德**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一、德**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尺寸及安装位置。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执行,并在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制作材料等,合同第五条约定了竣毅门厂负有到现场核实门洞尺寸的义务;其次,2012年3月12日,双方及监理公司对已经安装的门进行了验收,而验收的结果得到各方确认;最后,在竣毅门厂于2012年3月16日发给德**公司的函件中,也提到“在贵司提供的样板外观与本厂常规产品有差异……”。从上述分析来看,合同约定了门的标准,德**公司也提供了样板,而且双方也按照该标准进行了验收。至于安装位置,双方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安装地点在珠海市凤凰北路人和大厦。故竣毅门厂的此项上诉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竣毅门厂提供的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在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进行的验收中提到门存在质量问题,对已安装门进行验收的结果显示合格率为9.2%,而竣毅门厂于2012年3月16日发给德诚置业公司的函件中也确认自己安装的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现竣毅门厂称自己安装的门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对竣毅门厂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德**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竣**厂安装的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至于竣**厂提出的应当先进行整改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第九条第2款约定“竣**厂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该约定是要求竣**厂在出现质量问题,而德**公司提出要求整改时必须进行整改,但并未约定进行整改是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故对于竣**厂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竣毅门厂的上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2元,由竣毅门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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