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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孔*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孔*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刘**为其他人建房均是按投影面积计算工程款,但本案中为孔*根建房,孔*根却在合同上写上GB/T50353-2005规范,原审判决已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就应按照当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标准按实进行造价结算,而不应还是按合同约定计算。孔*根对于增加的工程量不予承认,法院应委托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佛山市**计研究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但该院的测绘成果报告不是按投影面积,这是孔*根与该院串通欺骗刘**。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工程按当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定额计算工程款。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孔**提交意见辩称:原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孔**和刘**经过磋商,约定涉案建房工程按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且约定的承包价高于其与他人同期的承包价。原审中已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面积结算的鉴定,鉴定结果与图纸数据相符,也符合双方约定的实际状况。刘**虽提出合同无效,但双方约定按GB/T50353-2005规范执行是真实生效的。孔**支付的工程结算费用已超过刘**应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成本,并不存在拖欠农民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刘**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其与孔*根签订的《建房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但刘**已完成涉案工程建造,孔*根也已入住涉案房屋,故孔*根仍应向刘**支付相应价款。刘**主张涉案房屋的建造价款应按房屋投影面积计算,但根据刘**与孔*根签订的《建房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的约定,价金及支付方式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尽管该协议因刘**不具备建设工程资质而无效,但刘**与孔*根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协议约定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刘**作为涉案房屋的施工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于房屋建造价款计算标准的重要条款,理应清楚明白其具体含义;且从条款的字面含义看,即使其不明白GB/T50353-2005的具体内容,也应知道该规范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范。故原审判决认为刘**主张按投影面积作为计算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还主张孔*根应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但除刘**与孔*根在诉讼中确认的750元外,刘**对其所主张的其它部分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孔*根亦不予承认,故原审判决对刘**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无不当。至于刘**认为原审法院委托测绘的佛山市**计研究院与孔*根串通的意见,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刘**在再审申请中提出的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允许。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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