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建**限公司与广东康**限公司、肇庆**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限公司被告广东康**限公司、肇庆**业开发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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