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879-1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账号为44231001040032616的存款803179.98元、在交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账号为443066027018150364271的存款372315.76元以及账号为443066027018150364347的存款4883.54元,共计1180379.28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扣划后,为光耀山水名人项目后期工程的完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致同意将其中300000元执行款退回给被执行人,并直接转入惠州市**介行业协会“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阳支行,监管账号:44001717151053006939)。

本院认为,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后,本来该款应清退给申请执行人,但为了光耀山水名人项目后期工程的完善,在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院准许将其中300000元执行款退回给被执行人,并将此款直接转入惠州市**介行业协会“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阳支行,监管账号:4400171715105300693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退回300000元给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并将此款直接转入惠州市**介行业协会“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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