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惠州**总公司依据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工程税款4863056.14元及滞纳金(具体金额由税务机关确定)、工程管理费65万元,承担诉讼费6159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298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查封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土**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阳分公司名下的第B幢*号房、第1幢A单元*层*号房、第1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第2幢A单元*层*号房及第2幢A单元*层*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形式的处分。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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