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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乐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方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乐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10元,保全费1670元合共44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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