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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东高**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申请,作出(2014)惠阳法立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光耀百万花城花园】房产【具体见(附一)房产清单】和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见(附二)土地使用权清单】,查封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000000元。后作出(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广**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款51205507.2元及利息(以51205507.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有限公司在51205507.20元内对“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的房屋除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惠**有限公司承担296155元。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生效。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18906元。2015年1月8日,本院作出(2015)惠阳法执字第4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查封、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被执行人名下的“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中由申请执行人建设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其房屋建设所占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2015年9月1日,惠州市惠正**估价有限公司对评估的180套在建房地产作出惠正房地评字(2015)第08093号评估报告书,载明:经评估,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捌佰元整(¥56,315,800.00元)。评估报告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

经向惠州**产管理局查询,至2015年10月22日,评估的180套在建房地产,其中有41套被惠州市惠阳区地方税务局首查封而未解除查封、15套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首查封而未解除查封、1套被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本案目前只能对其中123套房屋进行处置。123套房屋的评估价格为¥38,004,900.00元。处置的标的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处置的标的物为在建通用型的房地产,但由于在建工程不是房地产成品,后续建成交付使用尚需时日,期间不确定因素较多。二、处置的标的物工程尚未完工、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不具备商品房交付条件。三、处置的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款尚未付清,所欠数目较大,现承建商在评估期间至今未停止施工、未退场。四、购房人已交付了部分购房款给被执行人,但未办理备案手续,由于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现未能最后确定已缴交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数量及缴交的购房款数额,购房人的维权意识强,一直在上访、或到工地围堵,不能排除部分购房人强行入住的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为维护权利人广东高**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将本院首查封的、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被执行人名下的“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中由申请执行人建设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123套在建通用型的房地产,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处置偿还债务。拍卖底价以123套在建通用型的房地产评估价格人民币38,004,90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岭湖村的“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中、本院首查封的123套在建通用型的房地产(详见附表),以评估价格人民币38,004,900.00元为拍卖底价,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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