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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清远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远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共3658元,由原告清远**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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