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胡**送达执行通知,责令限期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偿还借款840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7040元及执行费的义务。经查,原告(反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惠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二(反诉原告)胡**、被告三(反诉原告)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原告(反诉被告)惠州**有限公司欠(反诉原告)胡**、胡**工程承包款人民币21906189.29,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五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胡**、胡**……。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胡**、胡**在惠州**有限公司享有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债权1404.4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胡**在(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60号一审胜诉,虽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胡**、胡**享有的工程款是种可期待的收益,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在惠州**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目的是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或惠州**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胡**、胡**在惠州**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404.48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惠州**有限公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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