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蔡**、中外建南方**公司、郭**、黄冬素、禹如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邓**、李**、李两群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评估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蔡**、中外建南方**公司、郭**、黄冬素、禹如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邓**、李**、李两群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14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421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438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804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76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77号。因被执行主体均有惠州大**有限公司,故本院予以并案执行,主卷宗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14号。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温坝“中*凯旋居”项目有半地下室。本院经发函给惠州大**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查询上述半地下室是否属人防工程,该局复函“中*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不属于人防工程。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惠阳法执字第14-4号执行裁定,查封“中*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惠州大**开发区房产管理局在协助本院办理查封登记时,向本院复函,主要内容是:“一、惠州大**有限公司尚未办理‘中*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分割办证,半地下室无单独房地产权证。半地下室包括:停车场、消防水池、生活水池、高低配电室、水泵房、器瓶间、物业用房、消防控制室、通停车场电梯、消防楼梯、值班室、强弱电井。你院查封半地下室只含停车场(包括车位、公共车道),建筑面积为3397.1平方米。二、查封后,若要处置‘中*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停车场,须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进行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温坝“中雄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依法应予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大温坝“中雄凯旋居”项目半地下室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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