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限公司财产的保全申请,作出(2014)惠阳法立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光耀百万花城花园】房产【具体见(附一)房产清单】和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具体见(附二)土地使用权清单】,查封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3000000元。后作出(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广**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款51205507.2元及利息(以51205507.2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广**有限公司在51205507.20元内对“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变更登记或消费者已交付超过50%购房款的房屋除外。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惠**有限公司承担296155元。判决于2014年11月26日生效。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18906元。目前该工程仍然由申请执行人在继续建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支付款项,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院查封的、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被执行人名下的“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中由申请执行人建设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其房屋建设所占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查封的、位于惠阳秋长街道岭湖村、被执行人名下的“光耀百万花城项目一期一组团”工程中由申请执行人建设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房屋、其房屋建设所占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在建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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