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宗执行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广东永**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926号。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17日,本院到惠州**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共13套商铺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广东永**限公司应查封上述商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名下共13套商铺,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叁年。
到期如需续封,请在查封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