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796172元个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承担受理费1206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5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位于惠州市**路光耀城众望花园(预测建筑面积:106.91平方)、102(预测建筑面积:77.96平方)号房产为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惠州**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路光耀城众望花园(预测建筑面积:106.91平方)、102(预测建筑面积:77.96平方)号房产进行评估。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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