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龙元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白云坑地段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惠阳国用(2013)第0102046号,面积26861平方米],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金*大道边有土地使用权一宗[证号:惠阳国用(2005)第0101315号,面积883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白云坑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一宗[;

二、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金*大道边的土地使用权一宗[。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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