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蒋*、蔡**、中外建南方**公司、郭**、黄冬素、禹如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邓**、李**、李两群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蔡**、中外建南方**公司、郭**、黄冬素、禹如林与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邓**、李**、李两群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2014)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执行案号分别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14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421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438号、(2014)惠阳法执字第804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76号、(2015)惠阳法执字第77号。因上述六案被执行主体均有惠州大**有限公司,故本院予以并案执行,主卷宗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14号。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四路中雄广场明珠有房屋四套:1层商场111B号铺(证号1110008258号,面积66.51平方米),1层商场112号铺(证号1110008260号,面积157.61平方米),1层商场115号铺(证号1110008265号,面积54.92平方米),1层商场116号铺(证号1110008266号,面积63.07平方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上述四套房屋,依法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大**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四路中雄广场明珠的下列四套房屋:①1层商场111B号铺;②1层商场112号铺;③1层商场115号铺;④1层商场116号铺。

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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