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惠州**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惠州**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惠州**总公司依据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支付工程税款4863056.14元及滞纳金(具体金额由税务机关确定)、工程管理费65万元,承担诉讼费6159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5298元。经查,位于惠州市**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是惠州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依据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二项“原告惠州**总公司在税款4863056.14元范围内对本院(2013)惠阳法民一初字第6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下列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第B幢04号房、第1幢A单元8层03号房、第1幢A单元2层03号房、第2幢A单元10层02号房、第2幢A单元9层02号房、第2幢A单元8层02号房、第2幢A单元7层02号房、第2幢A单元2层02号房、第2幢A单元5层01号房、第2幢A单元2层01号房及第2幢A单元4层01号房”。案外人惠州市**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对以上房产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估价有限公司对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11套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第2幢A单元5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48300元;第2幢A单元4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44000元;第2幢A单元2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35400元;第2幢A单元10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9900元;第2幢A单元9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5600元;第2幢A单元8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1300元;第2幢A单元7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57000元;第2幢A单元2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35400元;第B幢04号房(建筑面积:310.56平方米)评估价为2239100元;第1幢A单元8层03号房(建筑面积:108.07平方米)评估价为461500元;第1幢A单元2层03号房(建筑面积:108.07平方米)评估价为43550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拍卖。因第2幢A单元7层02号房和第2幢A单元2层02号房已被他人占用,存在争议。为此,先行拍卖处置其他9套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以评估价为拍卖保留价拍卖惠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司惠阳分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白云坑白云一路枫叶雅堤小区9套房产。第2幢A单元5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48300元;第2幢A单元4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44000元;第2幢A单元2层01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35400元;第2幢A单元10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9900元;第2幢A单元9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5600元;第2幢A单元8层02号房(建筑面积:108.03平方米)评估价为461300元;第B幢04号房(建筑面积:310.56平方米)评估价为2239100元;第1幢A单元8层03号房(建筑面积:108.07平方米)评估价为461500元;第1幢A单元2层03号房(建筑面积:108.07平方米)评估价为435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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