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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伍**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2)灌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邹**、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上诉人伍**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桂林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正结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2012)灌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417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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