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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民委员会与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市七**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星村委)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邓**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上诉人七星村委委托代理人龙海,被上诉人桂林中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4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七星村民委员会284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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