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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桂林市高**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和代理审判员窦**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2月5日、3月26日、4月19日、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伍**担任记录。上诉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张、谭**,被上诉人桂林市高**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虽经主持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因双方最终不能就工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所涉房屋建设,系桂林市七星区政府为解决原桂林市朝阳乡“冬瓜岭农民新村”的处遗项目,该项目原规划为农民住房。2003年7月,因涉及新村用地性质,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该项目停工检查。根据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决定第22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第92号文件规定,涉诉土地须按经营性用地有关政策采取公开招、拍、挂形式完善该项目用地手续。桂林市高**责任公司竟得涉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将新村用地性质变为国有土地,但实际上桂林市高**责任公司的行为并未改变原土地购买人对所购买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才出现涉诉建设用地的实际享有人(即案外人)先与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挂靠人李**分别达成建设承包价格包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房施工补充合同》后,涉诉建设用地的实际用地人才向桂林市高**责任公司报告要求将建设工程交由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并向桂林市高**责任公司作出承诺:上述工程若发生拖欠或拒付款工程款及其它问题由涉诉建设用地的实际用地人自行承担,与桂林市高**责任公司无关的《承诺书》。故,桂林市高**责任公司与涉诉建设用地的建房实际业主(案外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为委托代建的法律关系。因此,涉诉建设用地的建房实际业主(案外人)应根据各自所签订的合同作为合同一方的相对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并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33195元,由本法院退回给上诉人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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