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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宋**因与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审判员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及委托代理人苏**,被上诉人孔**及委托代理人孔**、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1799元,由本院退回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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