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与防城港**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港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调解,防城港**产公司将其名下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的23730.5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港区国用(2007)第04000688号]作价3613965.56元抵偿给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因防城港**产公司未能主动协助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且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5日达成土地抵偿协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城的23730.5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港区国用(2007)第04000688号]归申请人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所有。

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展有限公司应持本裁定在90天内向本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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