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邯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民法院(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11日,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邯郸**限公司达成初步民事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