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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团公司与三亚市天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邯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民法院(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11日,上诉人江西昌**团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三亚市天涯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邯郸**限公司达成初步民事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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