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限公司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2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1500元,由原告重庆宏**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原告重庆建**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鹏**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重庆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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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与被告重**有限公司,重庆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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