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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限公司,重庆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半山一号房**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西**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巴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1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本案案情较大,应当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市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在辖区内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巴南区,且诉讼标的额低于300万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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