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喜福**登大酒店与郭**,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喜来登大酒店与被上诉人郭**,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0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喜福**登大酒店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喜福**登大酒店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重庆**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金桥北岸2栋6-3,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因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喜福**登大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