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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利**限公司与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四川**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9)青羊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四川**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四川**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郭*、四川**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郭*、四川**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u0026nbsp918元,减半收取4u0026nbsp959元,由四川**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杜u0026nbsp渝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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