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麦**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8)成华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麦**理有限公司上诉时递交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同意缓交,缓交期限60天。缓交期限届满后,其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李u0026nbsp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