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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综合工厂与成都**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木材综合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导致判决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9)金牛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u0026nbsp判u0026nbsp长u0026nbsp李u0026nbsp黎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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