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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泸州通**任公司、古蔺县箭竹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泸**责任公司、被告**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阮**于2014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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