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阳*诉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静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本院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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