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龙马民保字第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泸州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4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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