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3)仁和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