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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与胡**、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3)仁和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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