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字全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仁*区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字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字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有利于该纠纷的解决,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字全撤回上诉,原审裁定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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