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袁*成诉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雷**、袁*成未预交诉讼费,且经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7日内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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