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被上诉人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属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