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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翔**限公司与李**、攀枝花**有限公司、杨**、攀枝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翔**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攀枝花**有限公司、杨**、攀枝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3)仁和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翔**限公司又以双方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翔**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川翔**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8元,由四川翔**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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